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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0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玉汉与余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玉汉;余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王玉汉,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蓝田县。被告余飞,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蓝田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汉与被告余飞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汉于200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