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0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玉汉与余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玉汉;余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王玉汉,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蓝田县。被告余飞,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蓝田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汉与被告余飞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汉于200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