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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0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强与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曹强,男,汉族,1958年6月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汪家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强诉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强于200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强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9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