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0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可亮与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可亮,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黄可亮,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证件号码452601195702251515。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五村民小组,地址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五村民小组。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黄可亮申请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根据(2015)右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五村民小组支付申请人黄可亮案款8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五村民小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五村民小组在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那毕支行60×××79帐号内的存款8600元,本案现在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正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