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05-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里李先琴与高青红、袁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里李先琴,高青红,袁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里李先琴,女,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无业。被告高青红,女,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无业。委托代理人王革峰,男,37岁,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师,住该院。被告袁春,男,1956年5月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付惠玲,女,44岁,无业。原告李先琴与被告高青红、袁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05年8月9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赵改平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越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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