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05-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甲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200号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甲抚育费纠纷一案,(2004)长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某某于2005年2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甲在外打工长期不在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卫民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军平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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