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05-08-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白王公司诉被告市自强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阳县白王建筑公司,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泾阳县白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白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白王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和卷,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自强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太华路。法定代表人童新利,村长。委托代理人张彦顺,该村二组组长。原告白王公司诉被告市自强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王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建、被告市自强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张彦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王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市自强村委会于2003年4月30日签订建办公用房一间、厕所一座的施工合同。工期二个月,包工包部分料,同时按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53000元。工程建成后被告市自强村委会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23000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白王公司请求被告市自强村委会立即给付工程款23000元。被告市自强村委会辩称,原告白王公司给其盖厕所及办公房属实,下欠工程款也属实,但因原告所建房屋地基下沉、地面出水,出现质量问题,剩余工程款一直未给付。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30日白王公司与市自强村委会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市自强村委会需建办公用房一间,厕所一座的工程以包工包料发包给白王公司,工程总造价53000元。白王公司将工程建成后,市自强村委会半年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工期为2003年4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2003年6月30日白王公司按时交工,市自强村委会也付工程款30000元,白王公司当庭承认。后经市自强村委会验收合格,2005年7月31日市自强村委会村民李贵善出具的一份证明中,李贵善作为工程监理证明整个工程进展顺利,没有存在质量问题。2004年4月办公房另一侧民房出现地基下沉、地面出水现象是自来水公司管道漏水引起的。后2005年5月自来水公司进行了修理。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李贵善证明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03年4月30日白王公司与市自强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白王公司如约履行,市自强村委会未按期支付全部工程款。2005年7月31日市自强村委会村民李贵善的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地基下沉,地面出水等现象不是由于白王公司施工造成,因此整个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具有向其它人请求赔偿权利,对被告市自强村委会的答辩,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市自强村委会应向原告白王公司支付下欠23000元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泾阳县白王建筑公司工程款23000元。本案诉讼费1163元由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玮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薇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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