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三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05-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与郭瑞、杜书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郭瑞,杜书路,陕西省泉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7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北段6号。负责人陈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明,彭杰,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郭瑞。被告杜书路。被告陕西省泉鑫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与被告郭瑞、被告杜书路、被告陕西省泉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于200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撤回起诉。诉讼费35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李家村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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