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9
公开日期: 2019-01-29
贵溪旺达水泥有限公司、江连彬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
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监督
贵溪旺达水泥有限公司;江连彬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5)赣民再终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溪旺达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崇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鸣,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光明,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平,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贵溪市人,鹰潭市城。委托代理人王新全,江西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振山,江西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江连彬,男,香港荃湾座。再审申请人贵溪旺达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水泥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王平、原审第三人江连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鹰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2004)赣立民监字第51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汪崇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明,被申请人王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振山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江连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本院再审查明:1998年4月13日,水泥公司与王平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并经公正生效。该合同对水泥公司将旺达大厦租给王平经营及租赁期限、租金、装修、违约责任等问题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因租金、水电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违约责任等问题发生纠纷。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再审申请人水泥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平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终止履行;二、王平向水泥公司支付的租金、水电费、电视收视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及因短少水泥公司租赁物应当支付的赔偿款与水泥公司返还给王平的动产价值相互抵偿。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任何支付费用或返还财产的请求;三、王平在旺达大厦装修的不动产归水泥公司所有;四、本案诉讼费巳向法院交清,双方对此不再争执。五、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不再有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礼洪审 判 员 喻德红代理审判员 刘晓雯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