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05-08-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承麟、张继花、王玲与被告张文英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承麟,张继花,王玲,张文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马承麟,男,1927年1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分局医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权利,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继花,女,1937年5月8日出生,汉族,西北国棉五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马承麟(基本概况同上)。原告王玲,女,193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客运段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承麟(基本概况同上)。被告张文英,女,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分局机务段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智礼,男,西安市包装装潢公司三产办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爱杆,女,陕西省出版局工会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承麟、张继花、王玲与被告张文英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承麟、张继花、王玲于200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承麟、张继花、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马承麟、张继花、王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薇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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