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刘泽峰与赵成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泽峰,赵成月
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刘泽峰,男,汉族,1971年元月8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新峰,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西北政法学院教师,住长安区。被告赵成月,男,汉族,1954年8月16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峰诉被告赵成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