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原告西安市建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西安市建龙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西安市建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五金机电灯饰批发市场1排31-33号。法定代表人郭玉顺,总经理。被告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田伯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建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建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建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11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范水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