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邢纪成与陈帮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邢纪成,陈帮梅
所有权确认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邢纪成,男,1948年8月13日生,汉族,籍住西安市,村民。被告陈帮梅,女,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纪成诉被告陈帮梅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纪成撤诉意思表示明确,且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纪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