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西安市胜达厨房设备厂与张涛、张坷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213号原告西安市胜达厨房设备厂与被告张涛、张坷货款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均长期在外,去向不定,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