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5-08-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三鸣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西安三鸣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周立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绥莲,女,该公司职员。申请人西安三鸣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5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XXXXXXXX,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岐山县支行蔡家坡分理处,出票人为XXXX,收款人为申请人西安三鸣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三鸣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玮代理审判员  姚洁代理审判员  薛琪二〇〇五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郭薇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