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三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05-08-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岚、郭福兴等与西安中旅新世界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岚,郭福兴,李秀敏,西安中旅新世界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787号原告郭岚,陕西华亿数码公司员工。原告郭福兴,西安理工大学职工。原告李秀敏,单位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岚,情况同上。被告西安中旅新世界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103号。法定代表人金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春红、刘兵舰,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郭岚、郭福兴、李秀敏与西安中旅新世界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岚、郭福兴、李秀敏于200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中旅新世界旅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岚、郭福兴、李秀敏撤回对被告西安中旅新世界旅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岚、郭福兴、李秀敏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五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胡 勇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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