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王定与安徽省阜阳市金来劳务公司驻西安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定,安徽省阜阳市金来劳务公司驻西安办事处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王定,男,42岁,住本市雁塔区。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金来劳务公司驻西安办事处,住所地本市雁塔区明德门世家星城。负责人杨俊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金来劳务公司驻西安办事处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