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张林与李某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长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张林与被执行人李某伤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的(2005)长刑初字第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林于2005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我院以(2005)长刑初字第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目前正羁押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公安看守所,无经济收入以履行本案义务,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刑初字第时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陈正宜执行员 王 方二〇〇五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