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05-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志俊、西安爱丽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刘俊争、赵香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俊,西安爱丽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俊争,赵香玉,任来喜,任某1,任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胡志俊,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原告西安爱丽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22号大合花园-1号。法定代表人佐佐木充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俊争,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被告赵香玉,女,57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任来喜,男,59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任某1,男,17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任某2,男,15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俊、西安爱丽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争、赵香玉、任来喜、任某1、任某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两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5元,由两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小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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