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8
徐德生与汤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嘉善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徐德生。被告汤文龙。原告徐德生为与被告汤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德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文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12月31日,被告汤文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承诺每月给付利息1000元,借款期一年。后被告分二次归还本金10000元和利息1000元。现原告多次催讨未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计划一份,证明2003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30000元,计划每月给付利息1000元,本金到年终结清。3、嘉善县大云镇东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无法联系、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到庭进行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综上所述,并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3年12月31日,被告汤文龙向原告徐德生出具借款计划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徐德生人民币叁万元,计划每月给利壹仟元正,本金叁万元正到年终结清。被告借款后仅支付过一次利息计1000元,于2004年4月、2005年2月各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着,现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的债权,证据确凿。被告未按约归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责任在于被告。原告仅请求利息2000元,放弃约定的其余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文龙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德生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案受理费8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1290元,由被告汤文龙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至原告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0元,直接交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洪永平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