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5-08-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志文要求宣告刘小勇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刘志文,男,193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公安处退休干部。申请人刘志文要求宣告刘小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志文称,其子刘小勇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多次治疗,病情时有反复。2000年元月刘小勇病情复发,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均无音讯,现申请宣告刘小勇死亡。经查,刘小勇,男,1964年5月5日出生,陕西省潼关县人,系申请人刘志文之子,自2000年元月起,刘小勇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4年6月29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刘小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小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小勇自2000年元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已发出寻找刘小勇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刘小勇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小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鲁双叶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 婷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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