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刘萍与周晓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萍,周晓艳
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刘萍,女,汉族,1968年12月6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周晓艳,女,汉族,32岁,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刘萍诉被告周晓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以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不属法院受理为由,原告于2005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4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俊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