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05-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燕斌与爱人梁乃丰、汪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燕斌;爱人梁乃丰;汪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王燕斌,男,汉族,32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爱人梁乃丰,男,汉族,31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汪洋,女,情况不详。本院受理王燕斌诉梁乃丰、汪洋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斌于200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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