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王燕斌与爱人梁乃丰、汪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民事一审
王燕斌;爱人梁乃丰;汪洋
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王燕斌,男,汉族,32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爱人梁乃丰,男,汉族,31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汪洋,女,情况不详。本院受理王燕斌诉梁乃丰、汪洋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斌于200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