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郑州市
执行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中原执查字第601号申请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章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姜玉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05)中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0五年八月四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其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桐柏南路万福花园XX号楼二楼(产权证号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宇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