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05-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新红与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红,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吴新红,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商州市,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宏战,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不详)。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东路世家星城项目部。法定代表人姜世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柳园路。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吴新红诉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4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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