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原告西安莱威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众康医药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西安莱威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众康医药配送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西安莱威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80号翔园大厦14层7号。法定代表人袁志君,经理。被告陕西众康医药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路18号。法定代表人柳银平,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莱威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众康医药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莱威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莱威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原告西安莱威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