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孟佳平与赵小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绍兴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孟佳平,赵小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绍民二初字1512号原告孟佳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钱云,浙江会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德。原告孟佳平为与被告赵小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佳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钱云、被告赵小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佳平诉称,2005年1月,原告将一批坯布卖给被告,总计价款45,000元,被告陆续已支付部分货款。尚余33,000元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布款,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小德对所欠原告布款33,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未付清货款的原因则辩称系生意不景气,要求将未卖出的色布按每米9.80元抵退给原告,余款每月支付5,000元。原告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向本院提交署名赵小德的《欠条》原件1份,要求证明被告于2005年1月27日结欠原告坯布款45,000元,已付12,000元,尚欠33,000元的事实。该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完整,其真实性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应确认其证明效力。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被告赵小德于2005年1月27日向原告孟佳平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坯布款45,000元。至同年7月,被告三次共付原告12,000元,至今尚欠33,000元。后因被告持上述辩称理由不再支付所欠货款,致纠纷形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布匹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被告赵小德尚欠原告孟佳平货款计人民币3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赵小德以色布抵退货款和分期支付余款的辩称主张理由不足,不能对抗原告的请求主张,故本院不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小德应支付原告孟佳平货款计人民币33,0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力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