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原告贾伟与被告王权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贾伟,王权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贾伟,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权文,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伟与被告王权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伟于200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伟撤回起诉。诉讼费4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