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05-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玉琳与北京同济医院集团西安同济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琳,北京同济医院集团西安同济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马玉琳,女,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任建文,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北京同济医院集团西安同济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495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洁,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慧莹,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玉琳诉被告北京同济医院集团西安同济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玉琳于2005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玉琳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群山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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