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上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05-08-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王红良。被告盛某。委托代理人张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0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8元,由原告负担1109元,退回原告1109元。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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