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杨影与张程森、里程汽修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杨影,张程森,刘超,杨东伟,里程汽修厂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杨影,男,1969年11月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苗正吉,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张程森,男,现成33岁,汉族,住西安市。被告刘超,男,出生日期和住址不详。被告杨东伟,男,出生日期和住址不详。被告里程汽修厂,所在地:郝家村小寨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影诉被告张程森、刘超、杨伟东、里程汽修厂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影负担。审 判 长 周庆华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