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张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昌图县人民法院
昌图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某某,苏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昌金民一初字第2108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苏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要求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苏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原、被告结婚证原件一份,欲证明其婚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二、昌图县大四家子乡红石村民委员会证实材料一份,欲证明张某某及其丈夫苏某某从1997年8月至2003年10月,一直在大四家子乡红石村张某某母亲家居住、张某某现在仍在母亲家居住的事实;三、昌图县大四家子乡红石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欲证明苏某某于2003年10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审查,上述证据的来源、形式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能够证明本案相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以上证据及原告陈述,本案可以确定的事实为:原、被告于1997年8月20日举行婚礼仪式,于1998年4月5日生育一女苏文(现随被告母亲生活),于1998年11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共同财产。被告于2003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故该子女随原告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苏文随原告张某某生活,被告苏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80元,自2005年5月20日起至该子女十八周岁止,每年12月31日给付一次。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驰审判员 黄升平审判员 胡金生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野(2005)昌金民一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