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05-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3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4211986********,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嘉善县杨庙镇翁村村翁村港***号。2005年6月14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5)善检刑诉字第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有下列犯罪事实:1、2005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在嘉善县杨庙镇菜场旁边游戏厅门口,看见杨庙中学学生王涛从游戏厅出来,便强行要王涛拿出钱来给其买烟抽,王涛怕被打,拿出身边的10元钱给杨某。后被告人杨某看见杨庙中学学生沈斌俊也在游戏厅门口,便上前要沈斌俊拿钱,沈斌俊说身边没有钱,杨某便打了沈斌俊十多个巴掌。2、2005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因前一天从王涛处拿的钱不够买香烟,便伙同他人在杨庙中学前面桥下等王涛放学出来,强行叫王涛拿出钱来给他买香烟,王涛没有钱,杨某便打了王涛六、七个巴掌。3、2005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在嘉善县杨庙镇杨庙中学门口,将正放学出来的沈斌俊拦住叫到中学对面的弄堂内,强行叫沈斌俊拿出100元钱给他,沈斌俊讲没有钱,杨某便用摩托车头盔殴打沈斌俊的肩膀。并叫沈斌俊在五一放假期间弄到钱,到上学时交给他,后因案发未拿到钱。4、2005年2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某因要到嘉兴玩没有车钱,在杨庙镇联华超市旁边,看见杨庙中学学生唐家兵,便强行叫唐家兵拿钱出来给他买烟抽,唐家兵被强行拿走20元钱,杨某说钱不够,又叫唐家兵向旁边的同学闻某去拿钱,唐家兵被迫又向闻某借了10元钱给了杨某。5、2005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在杨庙中学对面的小店门口,叫住正放学出来的唐家兵,强行叫唐家兵拿钱给他买烟抽,唐家兵被迫拿出14元钱给杨某等人买烟。6、2005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在杨庙中学门口等唐家兵放学出来,强行叫唐家兵拿出100元钱给他,唐家兵没钱,杨某又叫唐家兵过几天拿出50元给他,不给的话叫唐“当心点”,几天后杨某在杨庙中学门口强行拿走唐家兵50元钱。7、2005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在杨庙小商品市场转角处,强行拿走唐家兵半包大红鹰香烟。8、2005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在杨庙中学门口,看到正放学出来的唐家兵,便强行叫唐去买棒冰给他们吃,唐家兵被迫花二元钱买了二支棒冰给杨某等人吃。9、2005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在杨庙中学门口等王涛出来之时,看到唐家兵放学出来,杨某便上前打了唐家兵二个耳光,并威胁唐家兵不拿出钱来就不要来上学了。10、2005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在杨庙中学门口,无故对杨庙中学的学生朱伟进行殴打,致朱伟鼻子流血。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王涛、沈斌俊、唐家兵、朱伟、陈佳斌陈述,证人冯某、朱某、顾某、闻某证言,同伙计邓飞的交代,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无故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郁晓波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