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0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华秦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华秦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232号。法定代表人冯煦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华秦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航路江宇别墅区3号。法定代表人刘中建,总经理。本院于2002年10月14日作出(2001)新法执字第36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给付海南华秦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积压资金56447558.64元及其被查封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从1995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7月31日止)。现因本院已将申请人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华秦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结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付海南华秦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积压资金56447558.64元被查封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从1995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7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东荣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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