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俞卫生与高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嘉善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民一初字第531号原告:俞卫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福根,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连根。原告俞卫生与被告高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郁益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福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卫生诉称:2003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100元,被告出具借条壹份,口头约定2005年过春节归还。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至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连根未作答辩。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欠款事实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其它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连根欠原告俞卫生借款人民币20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910元,由原告承担110元,被告承担800元(原告已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中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