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原告李慧云与被告王元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李某某,王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华安客运服务部下岗工人。被告王某某,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