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西安丝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润丰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秦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西安丝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润丰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秦晋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660号原告西安丝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卫民巷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国选,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金城,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润丰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五岳庙门5号。法定代表人李咸,经理。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秦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乙字2号。法定代表人贾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占平,男。委托代理人朱文琪,女。本院在审理西安丝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润丰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秦晋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丝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润丰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秦晋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丝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丝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润丰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秦晋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诉讼费50元,由原告西安丝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