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刘长命与肖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长命,肖金芳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刘长命,男,汉族,1957年12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被告肖金芳,女,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命与被告肖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命于200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