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王昌茂与某某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王昌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6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此案的被执行人在本院还另有一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而且标的大于本案,还有一案正在上诉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