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王鸿蕾与郑振寰、西安易科电子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鸿蕾,郑振寰,西安易科电子有限公司
姓名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王鸿蕾,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籍住北京市密云县。原告代理人曹少骞,男,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振寰,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籍住山东省烟台市。被告西安易科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蕾诉被告郑振寰、西安易科电子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王鸿蕾于200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鸿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美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