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05-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小毅与雁塔区里花水村第一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毅,雁塔区里花水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胡小毅,女,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新文,系胡小毅之公公。委托代理人吴育林,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雁塔区里花水村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王志祥,系该组组长。原告胡小毅诉被告雁塔区里花水村第一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胡小毅于200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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