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23
公开日期: 2018-03-14
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与三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三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551号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湖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陈艺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丁奕,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被告三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台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05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362元,由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