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吴民二初字第0551号

裁判日期: 2005-08-23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与三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三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551号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湖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陈艺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丁奕,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被告三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台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05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362元,由原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郑青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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