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龙开喜与王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嘉善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龙开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青。原告龙开喜诉被告王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屠洁扬律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开喜诉称:2005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具借6万元,约定在7月20日前付清,但到期后被告除付款1万元外,余欠5万元至今未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05年7月22日起到判决生效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永青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青应付原告龙开喜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永青应赔偿原告龙开喜逾期付款利息(自2005年7月22日起对欠款50000元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010元,诉讼保全费540元,合计诉讼费2550元,由被告承担,现由原告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