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高金仓与王明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高金仓,王明宽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高金仓,汉族,男,55岁,住西安未央区。被告王明宽,汉族,男,43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仓诉被告王明宽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8元,由原告高金仓承担。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郭军智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