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05-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金仓与王明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仓,王明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高金仓,汉族,男,55岁,住西安未央区。被告王明宽,汉族,男,43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仓诉被告王明宽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8元,由原告高金仓承担。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郭军智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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