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陈昌军与刘全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陈昌军,刘全国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陈昌军,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陈吉恒,男,56岁,系原告父亲。被告刘全国,男,50岁,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苏建国,男,41岁,西安市雁塔区建新土方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告陈昌军诉被告刘全国交通事故追索医疗费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昌军于2005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昌军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