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三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05-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启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翡翠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启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翡翠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920号原告陕西启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14号B座8-07号。法定代表人刘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星,男。被告陕西翡翠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大街8号楼海大天地五层六层。法定代表人代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辉,男。原告陕西启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翡翠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拖欠加工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彪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按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揽建设被告的翡翠明珠PARTYWORLD监控工程,被告应在系统完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款付至总造价的95%,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将剩余的款项全部付清。工程完工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于2004年12月23日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为合格。被告已支付其工程款75000元,尚欠其工程款45000元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事实及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加工费45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款同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