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何权利与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村第七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何权利,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村第七村民小组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何权利,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朱绒珍,系何权利岳母。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村第七村民小组。代表人王普军,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于素琴,该组村民代表。本院受理原告何权利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村第七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权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