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李勤学与李治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李勤学,李治省
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李勤学,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籍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工业北路19号,现住西安市。被告李治省,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长安区高桥乡阴水坊四组。西安外事学院后前产业中心餐保科科长,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勤学与被告李治省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李勤学于200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勤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彭军智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