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0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付孝林与被告栋梁公司、至尊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孝林,西安栋梁财务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西安至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付孝林,男,194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退休职工,住西安市。被告西安栋梁财务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栋梁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聚南,经理(现服刑)。被告西安至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尊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银安,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原告付孝林与被告栋梁公司、至尊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于2005年4月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孝林、被告至尊公司委托代理人马银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栋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孝林诉称,二被告以帮原告炒股为名骗取原告保证金53000元,后栋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聚南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并返还部分保证金,尚有19903.10元未返还。现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返还余款。被告栋梁公司未答辩。被告至尊公司辩称,我公司未与栋梁公司合作诈骗原告保证金,栋梁公司只是租用我公司房屋,我们并不知栋梁公司没有炒股的手续,我公司也是受害者,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李聚南、梁忠民到西安欲成立一个公司经营股票,经朋友介绍认识至尊公司总经理马沛和副总经理路亚民,租用了至尊公司大楼三层作为经营场所,并投资20余万元购买了数十台电脑和卫星接受系统。路亚民于2000年4月21日帮助李聚南、梁忠民办理了栋梁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1万元(实际注册资本未到位),经营范围为企业财务及管理咨询、企业投资经销策划咨询、受委托接受企业资产经营管理。2000年4月18日,栋梁公司(乙方)与至尊公司(甲方)签订合作联营合同书,约定乙方出资成立自己的公司,甲方予以协助,公司财务双方共同管理,乙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经营中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一切后果自负,甲方负责乙方外围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协调有关方面部门的关系,利润双方三七分成。该合同签订后,至尊公司向栋梁公司派了三名工作人员,即派路亚民担任公司副经理,监督资金流向,派姚民杰担任业务经理,派杨继任担任出纳,收取客户保证金。栋梁公司开始营业后,派人到各证券公司拉客户,谎称栋梁公司是西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的远程大户,可买卖股票,并称栋梁公司是至尊集团的下属公司,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不会欺骗客户,并有许多优越的条件,可进行“T十0”炒作,只要股民存入2万元可获得1-10倍的资金炒股等。先后诱骗付孝林等50位股民到栋梁公司炒股,并存入保证金150余万元。其中付孝林交纳保证金53000元。客户资金到位后,栋梁公司未将客户资金投入正规股市,也未按客户买卖股票的指令发到股票交易所进行交易,而是将事先编好程序的电脑打出的假交割单交给客户,进行诈骗。至尊公司获利43777.05元。该案破获后,追回赃款1021940元,检察机关向原告付孝林退回33096.90元。上述事实,有栋梁公司收取付孝林保证金收据,发还款物单据,栋梁公司与至尊公司的租赁合同、合作合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陕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至尊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至尊公司在与栋梁公司的合作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公司财务双方共同管理,至尊公司负责外围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协调有关方面部门的关系,利润双方三七分成,且至尊公司派路亚民担任公司副经理,监督资金流向,派姚民杰担任业务经理,派杨继任担任出纳,收取客户保证金。况且至尊公司也是按此约定履行了合同,并获得利润,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栋梁公司无经营股票手续欺骗原告时至尊公司是明知的,并且参与欺骗,从而构成了共同侵权,故应承担与栋梁公司共同返还原告保证金的责任。因检察机关已向原告返还了部分保证金,二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不足部分。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返还保证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至尊公司辩称其不知栋梁公司的诈骗行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栋梁财务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西安至尊实业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付孝林保证金19903.10元。逾期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由被告西安栋梁财务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西安至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前款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江明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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