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0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谢某甲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934号原告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鲜忠明,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王国锋,平昌县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谢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鲜忠明、被告谢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国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1999年冬月我与谢某甲经朋友介绍相识,2000年1月24日在原平昌县江口镇民政办办理了结婚登记,2001年5月生育长子谢某乙,2006年正月生育次子谢某丙。由于谢某甲好赌成性,2014年曾因赌博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我们之间无法正常生活,现坚决要求与被告谢某甲离婚。被告谢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虽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属实,但没有长期赌博。我每月给蒋某某及孩子寄生活。虽有矛盾,但未达到离婚的地步,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冬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00年1月24日,原、被告在原平昌县江口镇民政办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原、被告一同去广东务工。2001年5月生育长子谢某乙,2006年正月生育次子谢某丙。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7日在私人开发的商品房处购买了面积为111平方米的住房一套。2013年原告蒋某某为照顾孩子从广东回到平昌生活,期间原告蒋某某还为被告之母陈继伟缴纳了养老保险39000元。被告谢某甲在广东务工期间一直给原告蒋某某及孩子寄生活费用。夫妻之间时有打架、诀骂的现象。2014年被告谢某甲曾因赌博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春节,被告谢某甲从广东回家过节与原告蒋某某同居生活。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3月18以被告谢某甲长期赌博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谢某甲离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证人证言。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谢某甲时有赌博行为,但并非赌博屡教不改,且被告谢某甲在外务工一直给原告蒋某某及孩子寄生活费用,尽了一定家庭义务。原、被告双方只要正确处理家庭、夫妻关系、增进沟通、相互理解包容,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驳回原告蒋某某要求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丽娇人民陪审员  周洪娟人民陪审员  刘芝莲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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