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0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董会平、刘宁等与徐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会平;刘宁;刘鹏龙;巩二妮;徐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3028号申请执行人董会平。申请执行人刘宁。申请执行人刘鹏龙。申请执行人巩二妮。被执行人徐磊,汉族住址河南省西平县盆尧乡大赵村15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会平等4人与被执行人徐磊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于2005年8月5日委托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即刑初字第5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健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修仕滨 来自:

返回顶部